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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用档案保障权益

发布日期:2009-07-14 浏览次数:19873 字号:【
    2008年7月29日,盐城电信接到盐城市房屋拆迁大队的《房屋拆除通知书》,要求盐城电信在8月15日前落实陆公祠东侧所占有房屋的拆迁事宜,并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协议。
    陆公祠东侧的两处房屋,系上世纪80年代初期,原盐城邮政局为照顾两位老局长的居住问题,向原盐城行署办公室行政科申请购买的宿舍,1998年,邮政分营后划归盐城电信所有。因该宿舍地属政府居住地,一直无法办理两证,故资产被列入公司存续。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因盐城电信拿不出房屋的权属属凭证,故认为此房产权为政府所有,应无偿拆除。为证明该房屋为盐城电信所有,盐城电信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请公司的档案部门帮助查找档案,找到了1981年4月29日盐城行署办公室行政科与盐城邮电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两处房屋总面积160.95平方米,盐城邮电局支付人民币14648元,产权归盐城邮电局所有,如不使用,可按原价退回。据此协议,盐城电信与有关单位协调,达成补偿协议,共得补偿490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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