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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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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档案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11-28 浏览次数:18429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名为盐城市档案学会(Yancheng Archives Society YAS)。
    第二条 盐城市档案学会是各县(市、区)档案学会、有关专业档案研究会以及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本会是江苏省档案学会、盐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科学研究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求实、创新、奉献、进取”的科学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和区域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理论创新,为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中心工作服务,为盐城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充分发挥学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盐城市档案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参加江苏省档案学会、盐城市社科联以及兄弟市档案学会举办的档案学术活动。
    (二)组织档案学术交流和参观考察。
    (三)传播档案科学知识和信息,开展有关档案业务培训,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
    (四)组织优秀档案学术成果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五)按照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定位,开展适应社会需求的各项服务活动。
    (六)鼓励会员关心档案事业,多提合理化建议,并按一定的组织程序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编辑出版有关档案学术研究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档案学术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查决议事项;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部门、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总帐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隶属于市档案局,其工资、福利待遇等,一切与市档案局同类人员相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8年11月;在广泛征求各团体会员、各位理事对章程的修改意见基础上,根据学会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进行了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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