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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倒卖档案被查处

发布日期:2013-11-11 浏览次数:18728 字号:【

    2000年5月30日,因倒卖档案被查处的李忠信,将1100元罚没款交到了吉林省档案局,使这起倒卖档案违法案件的处理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事发
    2000年伊始,长春市市民赵鸿飞到吉林省档案馆出售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有关业务活动的档案资料。省档案局法规处的同志得知情况后,马上意识到:赵鸿飞曾因倒卖档案被处罚过,这次来卖档案,其中可能有“猫腻”?随即找赵询问,赵说此部分档案是从北京市地摊上买到的,并说国家档案局也知道情况。细心的询问人员在翻动赵拿来的档案资料中,发现里边有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并且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内夹有长春某金融机构80年代的差旅费报销单据,从而分析认为: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档案资料可能是从北京购得,但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很可能来自长春市。进一步询问,赵闪烁其词,终不得要领,询问陷入僵局。
    对赵鸿飞手中的这部分档案资料,经省档案局法规处组织专家鉴定,属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价值的档案。法规处研究决定,建议深入调查,并得到了分管局长的批准。
   调查
    怎样才能查出事实真相呢?解铃还得系铃人,要获得真相必须突破赵鸿飞。两位调查人员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赵鸿飞,“你手中的档案资料,我们要依法进行登记,在你处保管,不经批准不得出售。”省档案馆得知情况后,临时决定暂时不予购买。赵急于出手,主动找到调查人员问情况,他被告知“不能说清档案资料的全部来源,不能批准出手,如想卖,必须说出准确来源。”这样,逼赵说出了真相。
    原来,这部分档案资料是赵鸿飞在1999年8月间从长春市吉发古玩城一卖古玩的业主李忠信处购买。李忠信,男,54岁,从事古玩生意多年,可以说生意老到。经调查人员几个回合的调查,李忠信承认:他于1998年秋天在长春市南关区东门路旧货市场的地摊上以2000元价格购进,共1596件,外加10卷,于1999年8月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鸿飞,从中获利500元。随着赵鸿飞、李忠信两份询问笔录的取得,李忠信违法倒卖档案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告知
    李忠信倒卖档案案成立,证据完整,手续齐备,吉林省档案局向李忠信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文如下:“经查实:你于1998年8月从南关区东门路市场以2000元价格购得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1596件外加10卷,于1999年8月在吉发古玩城以2500元价格卖给赵鸿飞,从中获利500元。此部分档案经吉林省档案馆专家鉴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你的倒卖档案牟利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准备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500元的处罚。你有权在收到此通知三日内提出听证,以澄清事实。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必须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处罚的,我们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他不知倒卖档案是犯法,他积极配合调查不该罚款。在他的要求下,前去送达《告知书》的执法人员,与李一起去见李的管理单位领导。该领导开始有抵触情绪,后来,在认真看《告知书》后。表示要服从法律,考虑李忠信是“初犯”请少罚点,李忠信也提出了听证申请。
   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局《档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如当事人要求,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会在吉林省档案局举行。本案调查人员、相对人李忠信及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主持人首先介绍了参加这次听证会的人员的身份,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有回避人员。在当事人认为没有之后,首先由调查人员陈述李忠信违犯档案法规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予以行政处罚的建议。接着,听取李忠信对调查人员所陈述事实的意见。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对倒卖档案牟利的事实,也没提出新的证据。最后,当事人再次以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且是初犯为由,请求少罚点款。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带听证当事人参观了吉林省档案馆和“吉林百年珍藏”展览。当事人看后很受教育,表示:原来不知道什么是档案,现在知道了档案和档案的作用,以及什么是档案违法行为,今后有档案就送到档案馆,并表示要向档案馆积极提供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线索。
   决定
    李忠信倒卖档案牟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送达到李忠信手中,李忠信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送达证上签了字。在履行期限将到的5月30日上午,当事人交纳了罚款,并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
    吉林电视台《新闻5分钟》栏目组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全程采访,并在黄金时段播放,在社会引起了一定反响。

                                                                                  (转自“南通档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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