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一男子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居然动起了盗窃法院案卷的歪脑筋。2005年3月14日,鄞州法院以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盗窃案卷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悉,35岁的章某因不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对原告汪某诉其及鄞州区某塑胶模具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判决结果,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遂起意盗窃该案卷宗。2004年9月3日上午7时许,章某来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乘法庭工作人员尚未上班,办公室无人之际,上楼溜门进入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将放置于抽屉中的原告汪某诉其及鄞州区某塑胶模具厂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卷宗盗走,藏放在瞻岐镇西城村岳母家中。案发后,该卷宗已被追回。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案发后,章某能自愿认罪,卷宗也已追回,且家属又代为支付了原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赔偿款25万元,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转自“南通档案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