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盐城档案局
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宣传

天津张岩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3-11-11 浏览次数:19137 字号:【
    2002年和2003年的岁末年初间,天津市发生一起涉“档”“民告官”诉讼案。原告是天津市公民张岩,被告为该市房地产管理局。起因是张岩到市房管局查档未果。公民张岩的官司打得很委屈,她在诉状中质问:“《档案法》上写得清清楚楚,他们凭什么不让我查阅?”透过这起案件,我们应再一次审视档案利用和档案法制工作。
   天津市第17中学老师张岩的曾祖父张梦明早年经商。1912年,张梦明用尽毕业积蓄,天津市红桥区福泉里大街建造房屋36栋,共计324问。1953年,张梦明去世,其遗产尚未分割,我国城市私有房屋改造拉开序幕。1956年,天津市房管局去信告知身处外地的被告的父亲张广荣,让他回天津接管祖父房产,但由于张广荣正上大学,无力接管,因而未能回到天津。天津市房管局在没有确定张梦明各个继承人具体应继承多少房屋的情况下,未与张广荣办理任何手续,324问房屋被伞部进行了“改造”。
   20多年过去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期间张家根本不可能就归还私产问题提出要求。1980年,我国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于是,张广荣给天津市房管局写信要求落实私房政策。他具体要求:查明私房改造前张梦明名下的房产范围和面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分割,确定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和面积,并将该部分房产退还。应该说,张家的请求完全合情合理。这里的关键是查到有关房产档案。但是,天津市房管局的答复是,地址不详,无法查对。
   1992年,张广荣去世后,张岩仍然不问断地要求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但一直没有结果。从1992年至2002年,张岩为查房档苦苦“奋战”了10年。如果从1980年她的父亲给市房管局写信算起,父女的维权努力则有20余载。无奈之下,2002年10月18日,张岩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本来只要查看一下我曾祖父房产档案就能确定的事,却因为不让查档无法解决,准确地址就在房产档案里记载着,房地产管理局不让我查阅,又要求我提供准确地址,这给我出了一个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张岩在起诉状中这样说。
   张岩认为,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应向社会开放。其曾祖父个人房产档案和1956年私房改造档案早已超过了30年,属于公开的档案,自己有权查阅,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公开张梦明的私房产档案资料和私房改造档案材料,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房管局在答辩状中则称:根据本局的内部规定,“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故张岩无权查阅其曾祖父的房产档案。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报道,2002年12月11日,记者在天津市房管局见到了这份“内部规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权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确有“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的条文。
   天津市房管局房管处主管业务的王士武副处长还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是为了方便局内部的工作程序。据他介绍,如果产权所有人要求查档,应该首先提供房产所在地址及产权所有证的编号,由房管处的工作人员查阅后告知。
   当记者对该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违背提小质疑时,天津市房管局法制处吕诚友主任说,公民房产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不可能向全社会开放,原告要求查阅的档案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档案,属于不宜向社会开放的范围,我们拒绝其查阅是有道理的。
   在有关记者接下去的采访中,张岩的代理律师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张岩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确认其祖上房产,进而要求落实政策,法院对此非常敏感和慎重。2002年11月中旬的第一次庭审后,法院宣布延期审理。
   上述案件一经媒体披露,立刻引起档案业界和整个社会的关注,人们在普遍对张岩老师表示同情的同时,也翘首期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还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报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张岩诉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一案做出了判决。结果是张岩败诉。
   王亦君的再次报道,透露了一些较以前更为详细的情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根据我国和天津市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我局颁发的(1993)房权10号《天津市房地产权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查档,行政主管部门不宜违规开放房屋档案资料。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7月,原告张岩要求查阅原告曾祖父张梦明的私人财产房屋档案资料,及1956年城市私房改造时对张梦明房屋改造的档案资料,向被告提出口头申请,被告的工作人员口头答复其不能查阅。
   法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被告市房管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负责管理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市房管局针对原告张岩的申请,对其要求查阅的档案进行了查找,均未找到,并于2002年12月6日作m书面的《关于张岩查档情况的说明》,告知经查找,没有张岩所要查阅的档案材料。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原告提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岩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2003年1月3日,张岩不服此案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岩认为,天津市房管局做出的书面说明中“查找不到”是一种变相的行政不作为,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查找到张梦明所有私产房屋的档案资料及其被改造为公房的档案资料,并向其产权关系人张岩公开。
                                                                                       (转自“南通档案信息网”)
  
Copyright (C) 2008-2019 盐城市档案馆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22号 查档热线 电话:0515-88119059
技术支持:盐城通联 建议您使用 IE6.0以上1024*768分辨率浏览器 备案号:苏ICP备1903967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