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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08-11 浏览次数:12210 字号:【
    第一条  为保障未开放档案的安全,规范未开放档案利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查阅未开放档案,须持有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开具的注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和查阅内容的介绍信,并出具查阅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
    第三条  查阅未开放档案,须提出申请,经本局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同意后方可利用。
    第四条  查阅地委、市委常委会议记录须经市委秘书长批准。查阅行署、市政府的有关会议记录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查阅市直各单位的党委、党组及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原记录的开成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查阅未解密的档案须经档案原形成单位或其上级党委、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查阅死亡干部档案,需持查阅者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织介绍信,并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七条  查阅婚姻档案、公证、学籍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以及清房、审计、环保等专门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律师在诉讼案件中查阅代理当事人的档案,需持律师从业事务所出具的注明利用目的的介绍信、律师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九条  查阅馆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等特殊载体档案须经馆长或由馆长授予权分管档案利用工作的副馆长批准后,方可提供利用。
    第十条  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须经本馆同意,摘录复制的内容不得超出介绍信所列范围。摘录、复制件经本馆接待人员核实后方可带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对档案资料进行摘录、复印或拍摄。未解密档案的摘录、复制按《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利用者以任何形式公布所摘录、复制档案的内容,须经本馆同意并注明出处。
    第十二条  查阅未开放档案必须在阅档室内进行。室内切勿吸烟、喝水、吃零食,切勿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利用者在查阅未开放档案时,要注意爱护档案,切勿在档案上圈点、勾划、拆角、涂改和删剔,严禁剪帖、抽取和撕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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