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1809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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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盐城市档案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盐城市档案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一致、及时、便民”的原则。各部门公开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
第四条 加强盐城市档案局门户网站的建设,在门户网站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五条 落实新闻发布会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根据需要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下载服务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七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档案利用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发布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发布政府信息征求本局意见的,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