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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日期:2008-08-11 浏览次数:11653 字号:【
    一、本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凡满三十年的档案,依据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组织划控解密,确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二、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有效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办理查档手续后,均可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三、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外国学者、留学生)、外国组织利用开放档案,应由市侨办、外办部门介绍,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开放档案。
    四、本馆设有开放档案阅档室,编制了开放档案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利用者可自行检索。
    五、利用者切勿在阅档室内吸烟、喝水、吃零食,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划、污损、撕页、涂改、拆卷以及其它有损于档案齐全完整的行为。
    六、开放档案的原件、复制件一律不借出馆外,如果需摘抄、复制、拍摄的,需经本馆领导同意,摘录、复制件经审核盖章后方可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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